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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危險化學品采購要求危化品采購要求 一、危化品采購時應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 1.危化品采購時,供應商須具備以下資質: 1) 供應商具有符合資質的營業執照。 具體要點 2) 供應商具有危化品的“安全生產許可證”或“經營許可證”。 2. 采購人員對供應商所提供的資質材料進行驗證。 3. 與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。合同條款中須寫明為其供應的危險化學品的 安全技術說明書 (SDS) 的真實性負責。 4.對于供應商的資料進行建檔管理。 5.購買劇毒化學品的,應當向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 購買許可證:購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,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,取得購買證明: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,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。 參考依據 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 591 號)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 二、危險化學品采購時應控制采購的數量 1.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須專人負責 2.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人員須懂得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的知識。 3.要掌握公司每類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生產的用量。 根據生產用量制定采購計劃。保障儲存點的量滿足正常生產的用量 4.禁止盲目采購,導致危險化學品存量超過安全存量。 參考依據 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 (國務院令第 591 號)第二十四條 三、危險化學品采購時,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1.危險化學品采購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。 2.應采購有粘帖化學品安全標簽的產品;無標簽不采購。 3.收貨時,應同時查驗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一致。 參考依據 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 (國務院令第 591 號)第三十七條 四、危險化學品采購時應遵守化學品的采購原則 化學品的采購原則:沒有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,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 低危險性物質代替高危險性物質。 參考依據 《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》 (GBZ 1-2010)第 6.111條 |